十
四、論相神緊要
月令即得用神,則別位亦必有相。若君之有相,輔我用神者是也。如官逢財生,則官為用,財為相。財旺生官,則財為用,官為相。煞逢食制,則煞為用,食為相。然此乃一定之法,非通變之妙。要而言之,凡全域性之格,賴此一字而成者,均謂之相也。
相神又名喜神,財官食印,互相為用,必有所主,主為用,佐其主者為相。如《三命通會》正官格,逢官看財,以財為引,即以財為相也;以印為護,即以印為相也;正財格逢財看官,以食為引,即以官與食為相也。無財與印,不能用官;無官或食,不能用財,全域性之格,賴此而成。推而言之,凡為全域性之救應而藉以成格者,皆相也。
傷用神甚於傷身,傷相甚於傷用。如甲用酉官,透丁逢壬,則合傷存官以成格者,全賴於壬之相。戊用子財,透甲並己,則合煞存財以成格者,全賴於己之相。乙用酉煞,年丁月癸,時上逢戊,則合去癸印,以使丁得制煞者,全賴於戊之相。
成敗救應節雲:「成中有敗,必然帶忌;敗中有成,全賴救應」,救應之神,即相神也。合去忌神者為相,制化忌神者亦為相。
癸生亥月,透丙為財,財逢月劫,而卯未來會,則化水為木,而轉瞌民以生財者,全賴於卯未之相。庚生申月,透癸洩氣,不通月令,而金氣不甚靈,子辰會局,則化金為火,而成金水相涵者,全賴於子辰之相。如此之類,皆相神之緊要也。
此言地支之救應,三合六合,同一功用。如癸生亥月,不見卯未而見寅,則寅亥化木,轉而生才,亦相也。更有會合解衝為救應者,如庚用午官,而子衝隔醜,則子醜合而解衝,官格以成,是以醜為相也。見寅卯,則水生木,木生午火以解衝,則寅卯為相也。更有甲用兩官,逢午為傷,得子衝去午而官格以成,是子為相也。千變萬化,要隨局配置,以上論地支之相。
相神無破,貴格已成。相神有傷,立敗其格。如甲用酉官,透丁透癸,印製傷以護官矣。而又逢戊,癸合戊而不制丁,癸水之相傷也。丁用酉財,透癸透己,食制煞以生財矣。而又並透甲,己合甲而不制癸,己土之相傷矣。是皆有情而化無情,有用而成無用之格也。
上文雲成中有敗,必是帶忌,有忌而無救應之神,是為破格,或救應安之神破傷,亦是破格,所謂相神有傷也。甲用酉官,透丁逢癸,癸為印,制傷護官,乃救應之神也,又透戊合癸,則救應被傷矣。
凡八字排定,必有一種議論,一種作用,一種棄取,隨地換形,難以虛擬。學命者其可忽諸。
凡看八字,必合全域性,何者為用,何者為相,必有一種理論。用必合於日元之需要,而相必合於用神之需要,分疏明白,自有一定不易之理如四柱:戊戌 甲子 己巳 戊辰:月令偏財,為我之財,本當以財為用,但以生於十一月,水寒土凍,調侯為急,故以巳中丙火為用神也。但比劫重重,爭財為病,甲木官星制住比劫,使群劫不能爭財,兼以生丙火,是以甲木為相神也。執行木火之地,富貴兼全,詳見星辰篇。
《子平真詮》
一、論干支
二、論陰陽生死(附論日主強弱)
三、論陰陽生克
四、論十干配合性情與十干合而不合
五、論十干有得時不旺失時不弱
六、論刑衝會合解法
七、論用神
八、論用神成敗救應
九、論用神變化
十、論用神純雜 十
一、論用神格局高低 十
二、論用神因成得敗因敗得成 十
三、論用神配氣候得失 十
四、論相神緊要 十
五、論雜氣如何取用 十
六、論墓庫刑衝之說 十
七、論四吉神能破格 十
八、論四凶神能成格 十
九、論生克先後分吉凶 二
十、論星辰無關格局 二十
一、論外格用舍 二十
二、論宮分用神配六親 二十
三、論妻子 二十
四、論行運 二十
五、論行運成格變格 二十
六、論支中喜忌逢運透清 二十
七、論時說拘泥格局 二十
八、論時說以訛傳訛 二十
九、論正官 三
十、論正官取運 三十
一、論財格 三十
二、論財格取運 三十
三、論印綬 三十
四、論印綬取運 三十
五、論食神 三十
六、論食神取運 三十
七、論偏官 三十
八、論偏官取運 三十
九、論傷官 四
十、論傷官取運 四十
一、論陽刃 四十
二、論陽刃取運 四十
三、論建祿月劫 四十
四、論建祿月劫取運 四十
五、論雜格
十五 論相神緊要
十 五 論相神緊要 十 五 論相神緊要 月令既得用神,則別位亦必有相,若君之有相,輔者是也。如官逢財生,則官為用,財為相 財旺生官,則財為用,官為相 煞逢食制,則煞為用,食為相。然此乃一定之法,非通變之妙。要而言之,凡全域性之格,賴此一字而成者,均謂之相也。相神又名喜神。財官食印,相互為用,必有所主...
《子平真詮評註》第15章論相神緊要
原文 月令既得用神,則別位亦必有相,若君之有相,輔者是也。如官逢財生,則官為用,財為相 財旺生官,則財為用,官為相 煞逢食制,則煞為用,食為相。然此乃一定之法,非通變之妙。要而言之,凡全域性之格,賴此一字而成者,均謂之相也。徐注 相神又名喜神。財官食印,互相為用,必有所主,主為用,佐其主者為相。如 ...
《子平真詮》第15章論相神緊要免費算命
原文 月令既得用神,則別位亦必有相,若君之有相,輔者是也。如官逢財生,則官為用,財為相 財旺生官,則財為用,官為相 煞逢食制,則煞為用,食為相。然此乃一定之法,非通變之妙。要而言之,凡全域性之格,賴此一字而成者,均謂之相也。徐注 相神又名喜神。財官食印,互相為用,必有所主,主為用,佐其主者為相。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