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對支付代通知金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涉及代通知金的條文有哪些
涉及代通知金的條文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無效,指的是合同嚴重欠缺有效要件,絕對不許按當事人合意的內容賦予法律效果。合同法 確立了鼓勵交易原則,對合同效力不輕易作無效認定,只在該法第52條 53條規定了合同或合同中有關條款無效的情形。第5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 惡意串...
扣離職員工代扣通知金是否合理的
合同是雙方最好的佐證,如果員工未告知便離職,那麼單位是有權按照相關條例進行扣除一定的費用的,若合同上也有明確標明,那麼是合理的。如果合同上並未有相關條例,而且員工是告知單位離職,則這一做法是不合理的,可以申請勞動部門進行仲裁。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