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63條規定,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如下: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4、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5、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6、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取得商標權的條件包括哪些
取得商標權的條件有 1 商標標識的設計必須是由文字 圖形 字母 數字 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要素中的一種或幾種構成 2 商標使用的文字 圖形應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 3 與他人已註冊的商標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4 不屬於商標法所作的禁止性規定範圍 5 應依法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未經註冊,其使用人不得取得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