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試用期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並且要採用書面合同。
2、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且不可以延長。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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