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是什麼
債權人,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 債務人 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
債權人是否有權扣留債務人的資產
除非債權人存在合法的留置權,否則不得扣留債務人的財產。所謂的留置權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時,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並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例如債權人為車輛維修人員,債務人將自己的車輛留在債權人處維修,債務人不支付維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