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卦 訟 天水訟 乾上坎下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
初六信於九四,六三信於上九,而九二塞之,故曰:「有孚,窒。」而九
四、上九亦不能置而不爭,此「訟」之所以作也。故曰:「上剛下險,險而健,訟。」九二知懼,則猶可以免,故曰:「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言其來則息「訟」而歸矣,終之則凶。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謂九五也。
「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夫使川為淵者,「訟」之過也。天下之難①,未有不起於爭,今又欲以爭濟之,是使相激為深而已。
「校注」
①天下之難:原文無「天下之」三字,依《蘇氏易傳》補。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王弼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夫無訟,在於謀始。」「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故有德司契,」而「訟」自息矣。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九二處二陰之間,欲兼有之,初不予而強爭焉。初六有應於四,不永事二而之四以為從;強求之二,不若從有應之四也。二雖「有言」,而其辨則明,故「終吉」。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若事二,則相從於訟無已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初六、六三,本非九二之所當有也。二以其近而強有之,以為邑人力征而心不服我,克則來,不克遂往,以我卜也。故九二「不克訟」而歸。則初
六、六三皆棄而違之。失眾知懼,猶可少安,故「無眚」。「眚」,災也。其曰「逋其邑人三百戶」者,猶曰亡其邑人三百戶雲耳。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六三與上九為應,二與四欲得之,而強施德焉。夫六三之應於上九者,天命之所當有也,非為其有德於我也,雖二與四之德不能奪之矣。是以「食舊德」,以從其配①,「食」者,食而忘之、不報之謂也,猶若食言云耳。與二陽近而不報其德,故厲而後吉。「或從王事,無成」者,有討於其舊,從之可也;成之,過矣。
「校注」
①「不從其配」,原作「以從其配」,據《蘇氏易傳》改。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九四命之所當得者,初六而已。近於三而強求之,故亦「不克訟」。然而有初之應,退而就其命之所當得者,自改而安於貞,則猶可以不失其有也。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處中得位而無私於應,故訟者莫不取曲直焉。此所以為「元吉」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六三,上九之配也。二與四嘗有之矣,「不克訟」而歸於上九。上九之得之也,譬之鞶帶,奪諸其人之身而已,服之於人情有赧焉,故終朝三褫之。既服之矣,則又褫之,愧而不安之甚也。二與四,訟不勝者也,然且終無眚與吉也;上九,訟而勝者也,然且有三褫之辱,何也?曰:此止訟之道也。夫使勝者自多其勝以誇其能,不勝者自恥其不勝以遂其惡,則訟之禍,吾不知其所止矣。故勝者褫服,不勝者安貞無眚,止訟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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